PUWORLD(06/01/26)——一場大火,幾乎燒毀了上海聯大海綿公司滬閔路廠房內的財產。該公司向保險公司索賠時,對方卻以該廠房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為由拒絕理賠,雙方為此產生糾紛。市一中院昨日一審判決,保險公司被判賠償人民幣880萬余元,并支付相關利息。
2003年6月,聯大海綿公司將滬閔路廠房以及廠房內屬其所有的機器設備、存貨、辦公用品,向某保險公司投保,總保險金額為2255萬元,保險責任包括火災、雷擊、爆炸等。在保險合同投保人簽章一欄上方,有四行字體顏色相對更深、字號相對更小的黑體印刷字,其內容為:投保人同意以本投保單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,并聲明已了解財產保險基本險條款(包括責任免除部分)的內容及說明。
2004年6月,該廠房發生火災,燒毀成品、半成品海綿,廠房及生產設備也因火災受損。經消防部門認定,此次火災是因廠房A區打包機電氣線路故障引起。因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此次火災所造成的損失,聯大海綿公司遂向法院起訴。
保險公司認為,聯大海綿公司滬閔路廠房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,2003年10月還因重大火災隱患受到行政處罰,被責令停止使用。然而聯大海綿公司在投保時隱瞞了重大安全隱患,而此次火災事故也是因為聯大海綿公司縱容違規生產導致。
法院認為,因保險合同為格式合同,保險人除了在保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,還應當對免責條款的概念、內容、法律后果等向投保人作出解釋。而本案中的“投保人聲明”顯然不足以說明保險公司已就免責條款進行明確解釋,因此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。此外,火災發生的原因是機器設備電氣故障導致,與建筑廠房硬件設施不符合消防規定之間沒有直接因果關系。
2003年6月,聯大海綿公司將滬閔路廠房以及廠房內屬其所有的機器設備、存貨、辦公用品,向某保險公司投保,總保險金額為2255萬元,保險責任包括火災、雷擊、爆炸等。在保險合同投保人簽章一欄上方,有四行字體顏色相對更深、字號相對更小的黑體印刷字,其內容為:投保人同意以本投保單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,并聲明已了解財產保險基本險條款(包括責任免除部分)的內容及說明。
2004年6月,該廠房發生火災,燒毀成品、半成品海綿,廠房及生產設備也因火災受損。經消防部門認定,此次火災是因廠房A區打包機電氣線路故障引起。因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此次火災所造成的損失,聯大海綿公司遂向法院起訴。
保險公司認為,聯大海綿公司滬閔路廠房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,2003年10月還因重大火災隱患受到行政處罰,被責令停止使用。然而聯大海綿公司在投保時隱瞞了重大安全隱患,而此次火災事故也是因為聯大海綿公司縱容違規生產導致。
法院認為,因保險合同為格式合同,保險人除了在保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,還應當對免責條款的概念、內容、法律后果等向投保人作出解釋。而本案中的“投保人聲明”顯然不足以說明保險公司已就免責條款進行明確解釋,因此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。此外,火災發生的原因是機器設備電氣故障導致,與建筑廠房硬件設施不符合消防規定之間沒有直接因果關系。